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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少当年为何主动放弃罗斯条款?若触发那5%,他可多拿一千万!

时间: 2019-01-16 NBA

球迷朋友们都知道,NBA续约规则中有一项著名的条款,叫做罗斯条款。触发罗斯条款的球员在新秀合同结束后如果续约,他的第一年起薪可以达到球队工资帽的30%,而没有触发罗斯条款的球员最多只能起薪25%。

虽然这个规则的名字叫做“罗斯条款”,但史上首位受益人却是杜兰特。后来格里芬、保罗-乔治、利拉德等球员也享受到了这一待遇。罗斯条款的具体规则是这样的:球员在新秀合同期间内当选过MVP、或者两次入选全明星首发,或者两次入选最佳阵容(无论一二三阵都可以),那么在他新秀合同结束后,可以得到一份起薪占全队工资帽30%的顶薪合同。

威少在2012年1月的时候与雷霆以5年8000万美元的合同续约,当时他曾连续两次入选过最佳阵容2阵,已经符合了罗斯条款的规定。如果威少按照30%的起薪续约,那么以当时的工资帽,他可以签下5年9000万美元的大合同。为什么威少要主动放弃罗斯条款,从而损失这几乎到手的1000万呢?事情还得从哈登说起。

那一年哈登的合同也到期了,雷霆队给他开出了一份4年5600万美元的报价,而刚刚荣获最佳第六人的登哥想要一份4年6000万美元的合同,平均每年多拿100万,听起来不是什么过分的要求。但当时的雷霆队还有大批球员需要续约,如果多给哈登400万,他们就将超过奢侈税线,雷霆队并不想缴纳奢侈税。

为了能够留住哈登,威少选择不使用自己的罗斯条款特权,主动少拿1000万美元,只为了能够保持总决赛阵容的整体性。可为何后来哈登还是离开了雷霆呢?这件事与两个人有关:伊巴卡、杜兰特。

先来说说杜兰特,2010年杜兰特以5年8500万美元的合同与雷霆队提前续约,但是11年联盟遭遇停摆,停摆结束后马上出台了罗斯条款。而2011年又是杜兰特新合同正式生效的日子,KD不愿意放弃自己应得的薪水,但合同是签订在条款出台之前的,所以雷霆队当然也不愿意当这个“老实人”。最终联盟做出让步:接受杜兰特的新合同为5年9400万美元,多出的那一部分钱由联盟支付,但是需要占用雷霆队的薪资空间。

这就导致了2012年雷霆队的薪资空间十分紧张,当时他们有4位天赋异禀的年轻人,但是球队在续约问题上却弄得一团糟。其实这也不能全怪雷霆队管理层,球队经理是按照旧的续约制度运营的,谁能想到停摆后会出台什么新政策?

接下来说说伊巴卡。起初雷霆队并没有想好先留下哈登还是伊巴卡,但是2012年夏天,湖人队通过一笔多方交易得到了霍华德,雷霆管理层慌了,在他们的推算中,湖人与雷霆在季后赛必有一战!于是管理层马上以4年4800万续约了伊巴卡。为了能够完全限制住霍华德,他们还留下了帕金斯,后者的合同为4年3480万美元。这样一来别说是5600万了,就算哈登一年只要500万,雷霆队也没有薪资空间可以操作了!

最终的结果就是威少放弃了罗斯条款,哈登远走休斯敦,杜兰特、伊巴卡、帕金斯都拿到了自己想要的工资,而雷霆的假想敌湖人队在那一年季后赛首轮就被淘汰出局。

伊巴卡、帕金斯两人连霍华德的面都没有见到。

后来的事情也挺让人唏嘘的,杜兰特在“罗斯条款”的那份合同结束后,以自由球员的身份加盟了勇士队,伊巴卡也辗转去了东部,帕金斯早就没有运动能力了,哈登成为联盟炙手可热的MVP,只有主动降薪的威少,如今还坚守在俄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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